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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亭湖法院又一则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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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24 08:56:27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近日,亭湖法院案例《谷某霖开设赌场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参赌行为的定罪量刑》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截止目前,盐城法院已有25则入选。

关键词:刑事、开设赌场罪、赌博网站、代理、提成、定罪量刑标准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谷某霖以营利为目的,在“福盈彩票”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参与赌博,同时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王某某、黄某等人作为下线在该赌博网站参与赌博,赌资合计人民币2629874元。谷某霖从该赌博网站处非法获利人民币47764.84元。谷某霖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苏09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谷某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参赌,属于受赌场指使组织招揽赌客的行为,对开设赌场犯罪获利有直接和重要的帮助作用,依法构成开设赌博罪的共犯。上述行为获得非法利益的方式是从其发展的赌客的赌资获得提成,与赌博网站的利润挂钩,故对其定罪量刑应当主要依据赌资数额,并综合全案情节进行考量。本案中,涉案赌资金额近263万元,被告人谷某霖违法所得数额近4.8万元。经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参赌的,依法认定为开设赌博罪的共犯。

2.对于上述行为,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赌资数额,还应当考虑违法所得数额、所起作用大小、犯罪后表现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责任编辑:唐睿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