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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遗嘱处分家庭承包地引争议 法院:土地承包权不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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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盐东法庭  发布时间:2025-03-28 11:14:28 打印 字号: | |

【案件简介】 

1998年,宋家老爷子宋某8作为户主,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28年。2012年84岁的老父亲立下代书遗嘱:"5.4亩承包田由四子宋某1单独继承"。 三年后其他兄弟仨趁老四外出,将其中4.37亩地分割种植,部分转给第三人彭某。2021年兄弟阋墙,五旬老四手持遗嘱状告三位兄长。“我爸遗嘱写得分明,这5亩地就该归我!但其他子女认为土地属全家共有,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法院调查发现,涉案土地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属于"农户家庭承包"性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一户一证"原则,经营权证上登记的户主仅代表家庭签约,并不意味土地归个人所有。因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共有财产,非个人遗产。

【法院判决】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该财产权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以户作为承包经营的单位不发生继承、分割的问题。如承包的农户中所有成员均已死亡,则该承包经营合同即告终止。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个人财产,亦不属于遗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原、被告的父亲宋某作为承包经营户代表,无权在遗嘱中处分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遗嘱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无效。原告基于该遗嘱主张案涉土地由其继续承包种植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宋某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拆解三误区】

·误区一:"户主=地主"?

✓ 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登记人仅为家庭代表

✓ 就像户口本户主≠全家财产所有人

·误区二:"遗嘱大过天"?

✓ 公民只能处分个人财产

✓ 家庭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误区三:"分家即分地"?

✓ 承包期内不得擅自分割承包地

✓ 即便分户也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法官说法】

这份判决不仅明确了土地权属,更提醒我们亲情的可贵。当家庭成员因土地产生纠纷时,更应谨记:承包地到期后可能调整,但手足亲情却是永远无法替代的宝贵财富。

一、家庭承包地≠个人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确权,户主仅是家庭代表。即便父亲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也无权单独处置家庭共有承包地。

二、亲情比土地更值得守护
土地收益分配可通过家庭协商解决,建议邀请村干部或调解员共同商议,避免因诉讼加深家庭裂痕。已故父母的承包地应由在世家庭成员共同经营。

三、认清土地承包三大原则

 1.承包权随户延续,不因个别成员离世改变;2.承包期内不得擅自分割、买卖承包地;3.整户消亡后土地由集体收回,不可继承。

法官特别提醒:土地承包证虽登记户主姓名,但权益属于全体家庭成员。遇到继承纠纷时,可向村委会、司法所咨询,避免误解法律引发矛盾。

 
责任编辑:唐睿思